其他
【浙土资厅函[2014]258号】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
NEWS
﹀
﹀
﹀
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日期: 2014-05-29
名 称: 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 号: 浙土资厅函[2014]258号
有 效 性 : 有效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费收取问题的请示》(东土资〔2014〕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规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土地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财综68号)对“土地转让增值费”予以立项。为减轻企业负担,省政府于1997年发布《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167号),取消了“土地转让增值费”。因你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时间为1998年12月4日,在我省“土地转让增值费”收费项目取消之后,因此,有关“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增值时,按规定交纳土地增值费”的条款已属无效条款。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5月29日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你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你,请多帮我推荐给你的朋友。
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你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