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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1998]13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的补充规定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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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1998-03-04

名       称:  关于企事业单位出售存量房产均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文       号:  沪地税地[1998]1号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土地增值税时,按我局沪地税地[1995]52号《关于企业置换土地使用权税收处理问题的规定》第二点,可扣除补缴土地出让金(指由企业支付,如属于受让方支付的不得扣除)、市政“七通一平”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余额,按分档税率计征。现经研究,还可扣除企业的基准地价,如还未核定基准地价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规定,以评估地价扣除。

 

对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比照本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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