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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地税地[2007]26号】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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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7-06-12

名       称:  关于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号:  沪地税地[2007]26号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和财税[2006]21号文件等规定,现对本市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沪地税流[2005]59号文件的规定,普通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为非普通住房。

 

二、个人转让普通住房的,仍按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转让非普通住房,居住满五年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征收。

 

三、从2007年7月15日起,对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凡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转让收入的0.5%征收,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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