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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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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日期: 1995/7/3
名 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文 号: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市、州、县(审、区)财政局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超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经研究,具体规定如下: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各地接到《通知》 后,要抓紧研究落实,尽快开展征收工作,对在实际征管中遇到的问超要及时上报。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日
对应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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