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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失效||【吉地税函[2005]76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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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类别: 【土地增值税】

发文机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05/8/31

名      称: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契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       号:吉地税函[2005]76号 

有 效 性 :  部分失效

【注: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本文普通住房标准失效;第一条自2011年9月27日起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八个部门的《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5]24号)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长春市向上浮动比例不超过20%)。依据此规定,现就销售或转让房地产涉及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普通标准住宅”条件,可按上述“普通住房标准”条件掌握。转让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转让收入的0.5%。超出普通住房标准条件的非普通住房及写字楼、商业用房等,每平方米转让收入在5千元以下、5千元至1万元、1万元以上的预征率分别为1%、2%、3%。【此条款失效】


二、关于契税的税率。个人承受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继续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即执行1.5%的税率;对2005年6月1日以后个人承受住房高于普通住房标准的,执行3%的税率。


三、本通知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并均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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