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房屋转让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3]278号 2003/11/18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部分区县局反映,对住宅销售预征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再次明确如下:
对开发企业销售的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各类房屋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仍按重地税发[1995]210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在立项或建筑结构上能明显区别的可直接划分;对于不能直接划分的可按每套面积和每平方米造价标准进行划分:每套住宅面积超过90平方米或每平方米造价钢混结构高层(九层以上)1200-1800元以上,多层1000-1300元以上;砖混结构高层1100-1400元以上,多层800-1100元以上均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自行确定划分标准)。未超过以上标准的,属普通标准住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前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