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渝地税发[2004]248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土增政策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248号   2004/10/27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参照毗邻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适时调整确定本地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发挥好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的作用。对拟调整税额等级超过市局已审批的等级范围的,各区县局应将调整方案报区县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县政府报市地税局审批;对拟调整税额等级未超过市局已审批的等级范围的,各区县局可将方案直接报区县政府审批,同时报市局备案。


二、严格控制、认真清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各区县局要按照总局的要求,严格控制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在年底前对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用地,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及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属于越权减免的要立即纠正并恢复征税。各区县局应将清理检查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市局财产行为税处。


三、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各区县局在对房地产开发转让实施预征管理的同时,应及时进行转让后的清算,防止预征后未及时清算甚至不清算现象。对故意拖延项目清算的纳税人,要采取措施,督促其尽快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确保应征税款及时征收入库,各区县局应制定相应的项目清算管理办法。对旧房和土地转让项目,原则上不预征,只进行清算,对以前已预征税款,在年底前应予清算,多退少补。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