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地税局
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度假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滁地税函[2010]157号 2010/9/20
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严格界定保障性住房适用范围和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度假村建设的指示精神,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和预征率暂按1.8%执行的度假村具体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由政府确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并限定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用房、限价房以及农村危房改造。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8%的度假村。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发展第三产业、改善投资环境而鼓励建设的度假村项目,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优惠项目数额各为1-2个。具体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