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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地税函[2010]157号】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度假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安徽土增政策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滁州市地税局

关于明确保障性住房和度假村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适用范围的通知

滁地税函[2010]157号  2010/9/20

各县、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严格界定保障性住房适用范围和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度假村建设的指示精神,现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和预征率暂按1.8%执行的度假村具体适用范围明确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零的保障性住房。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由政府确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并限定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用房、限价房以及农村危房改造。


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8%的度假村。适用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发展第三产业、改善投资环境而鼓励建设的度假村项目,以市、县(市)、区为单位,优惠项目数额各为1-2个。具体项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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