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2013]722号 2013/12/18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相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宜地税发〔2013〕5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经营权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因此,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仅是将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其他设施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的规定,对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加油站取得的收入,以总价款扣除机器设备价款后的余额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将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给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鉴于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转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机器设备和其它设施等,转让的价格为上述资产的一揽子收购价,难以明确划分。因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以及《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安庆市通途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文苑、望庆、正发加油站应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