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手续费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0]48号 2010/7/15
各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市地税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相关规定,目前各区县地税局正在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各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的手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聘请有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从事此项业务,并签订规范的委托协议书。
二、经主管地税局审核、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报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资料、《鉴证报告》税收负担率明显偏低或有疑点的,各区县地税局可以会同财政局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审核,原则上同一项目不能委托同一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审核和鉴证业务。
三、通过委托税务中介机构清算审核而增加入库(或减少退库)的税收收入,经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可以按不高于该收入的5%支付税务中介机构手续费。手续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每月由区县财政全额拨付税务中介机构,年终通过市、区县两级财政结算将市财政应负担部分划拨各区县财政。
四、受托税务中介机构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业务后,应持《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手续费确认表》(见附件1),连同已入库的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区县财政局领取清算审核手续费。
五、各区县地税局、财政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手续费汇总表》(见附件2)及《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手续费确认表》报送市局确认。
六、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手续费确认表》(略)
2.《支付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手续费汇总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