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启用“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专用章”和“土地增值税业务专用章”的通知
云建房[1996]190号 1996/3/19
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建委,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联发云建房(1995)6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启用“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专用章”和“土地增值税业务专用章”(具体样式、规格附后),现将管理使用办法通知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认定专用章”由县以上(含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专项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工作,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增值税业务专用章”由县以上(含县)、地方税务部门使用。一是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及确认工作,二是用于房地产计税评估值准住宅的认定及确认工作,二是用于房地产计税评估值的确认工作,三是用于土地增值税的其他征管业务。
三、以上两章由各使用单位按规定样式、规格(附后)自行刻制。
四、专用章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