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5]163号 2005/7/20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是国家的一项重要宏观调控举措,也是当前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的重大政策调整。为了确保该项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进行认真、广泛、深入的宣传,切实做好恢复征税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对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济适用房用地,由县(市)地方税务机关按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房标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批复)进行认定。
三、除经济适用房的开发用地外,对其他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自批准征用的次月起,不再按规划建设具体内容划分征免,一律按规定全部征收土地使用税。待开发项目完成后,以交付使用为时间界限,根据用地的实际功能用途和使用、以及随商品房屋销售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情况,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征免范围界定和纳税人的调整。
四、经济适用房与其他开发项目混合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用地开发建设情况并申报经济适用房用地面积,经县(市)地税机关审核,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进行申报或经济适用房与其他开发项目用地无法划分的,可由县(市)地税机关据实核定征免比例,征收土地使用税。
五、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恢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执行时间,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下文之日起执行。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要加强与国土资源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云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引入正常的轨道。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问题,省局将结合我省实际进行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在预征办法未出台前,各地要按照现行规定抓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