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地税发[2005]92号 2005/9/26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各处、室:
现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2005〕1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昆明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对《通知》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土地增值税预征试点具体区域的确定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确定问题
在《通知》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幅度内,为保证全市范围内的统一规范,作如下规定:
(一)普通住宅:0.5%;
(二)写字楼、营业用房、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商品房:1%;
(三)开发土地使用权转让:2%。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既从事普通住宅开发又从事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分别核算经营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按1%的预征率实行预征。
三、关于项目申报及申报纳税期限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实行项目申报和按月预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取得房地产开发立项批准文件后30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项目申报登记备案,填报省地税局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开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项目申报表》(见附表);
在发生房地产预售或转让,取得经营收入(包括预收款和预收定金)后,于次月10日前,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昆明市地税系统征管的纳税人统一填报《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报告)表》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四、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7月1日以后预售或转让房地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包括预期收款和预收定金),按本通知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其他事项,严格按照省局《通知》的要求和规定执行。执行中若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六、工作要求
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复杂,计算及征管的难度较大,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并存。搞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特别是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意义重大。为此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重视和支持配合,确保预征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加大宣传力度,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政策辅导与培训工作。
1、加强对内的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地税干部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业务水平和征收管理水平;
2、加大对外的辅导和培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法人代表和财务人员,分别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式的辅导培训,让纳税人熟知政策法规,增强自觉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意识。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户籍和开发项目的动态管理,建立土地增值税项目申报和预征税款情况的分户台账,掌握项目开发和税源变化情况,全面了解掌握每一户开发企业的项目开发、经营销售、财务成本核算和预征税款情况,做好预征清算的相关基础信息工作。
(四)进一步密切与国土资源、房管、建设、规划等部门的协作与联系,强化土地增值税的源泉控管,切实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水平。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