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10/20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经玉溪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10月9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玉溪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地税发〔2006〕198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实行核定征收,可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所取得收入的3%进行征收。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比例的通知》(玉地税三字〔2007〕1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