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48号 1997/3/4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227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1994年1月1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开发合同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登记。与此同时,对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具体检查内容按国税发[1996]227号文第五点所列的内容进行。并在4月15日前将清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二、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办法及预征率,在我区尚未作出统一规定之前,暂由各地自己制定。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0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7]34号)要求,加强与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或免税证明,凭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的变更手续和权属证书;凡未取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或权属证书。
附件(略):土地增值税清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