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崇左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崇地税发[2009]101号 2009/12/31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崇左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崇左市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88号)第四条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前提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一)纳税人建造经济适用房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0.5%;
(二)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2%;
(三)纳税人建造非普通住宅、商用房及其他用房出售的,核定征收率为3%;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定征收率为4%;
(五)单位纳税人转让购置的不动产,依照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相同类型核定征收率征收;
(六)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商用房及其他用房的,应按不同类型核定征收率征收;
(七)纳税人同时存在建造两种以上类型不动产,且无法区分不同收入类别的,应按最高核定征收率征收。
第五条 单位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适用核定征收,纳税人不能提供取得土地成本,经税务机关到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仍无法查实的,方可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税款。
第六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
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适用核定征收率
第七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成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集中研究审批核定征收事项。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审批
(一)纳税人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并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上提出初步意见随相关材料,送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税源管理股(基层分局、所)负责人审核;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情况和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税源管理股(基层分局、所)负责人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二)人民法院强制拍卖房地产,纳税人难以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 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详见附件一)一式二份随同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有效凭据复印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并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上提出初步意见随相关材料,送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税源管理股(基层分局、所)负责人审核;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税收管理员调查核实情况和县(市、区)地税局、市局直属分局税源管理股(基层分局、所)负责人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三)市地税局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详见附件二)一式二份,向市地税局稽查局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员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并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上提出初步意见随相关材料,送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审核;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稽查局稽查员调查核实情况和稽查局负责人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县(市)地税局稽查局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纳税人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由纳税人填写《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详见附件二)一式二份,向县(市)地税局稽查局申请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县(市)地税局稽查局稽查员在接到纳税人申请后,要调查核实并在《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表》上提出初步意见随相关材料,送县(市)地税局稽查局负责人审核;县(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根据稽查局稽查员调查核实情况和稽查局负责人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地税局、稽查局,市局直属分局应分别建立《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台帐》(详见附件三),并于每季度终了后八个工作日内将台帐资料报市地税局(税政科),以便统一上报自治区地税局备案。
第十条 法律责任
纳税人弄虚作假而获批准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有权对其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崇左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二0一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