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来地税发[2009]32号 2009/4/2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8〕164号文)精神,结合来宾市的具体情况,对有关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5%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预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