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
桂地税字[2010]30号 2010/3/5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整辖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请示》(北地税报〔2010〕 1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市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具体批复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规定从2010年3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