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梧地税发[2010]21号 2010/3/1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桂地税发〔2010〕18号)以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批复》(桂地税字〔2010〕3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税收管理,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房,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2%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对强制拍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梧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梧地税发〔2008〕156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