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3号公告
2017/6/30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二、个人租赁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房产税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按租金收入4%征收房产税,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
2.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5%;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2%。
三、个人转让、租赁房产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地方税费,依法定税(费)率计算征收。
四、个人转让、租赁房产取得的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五、个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本公告涉及的个人转让房产,不包括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
七、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