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12/25
【注:根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本文附件《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中“设(区)市 的市区普通住宅预征率1.5%”自2016年9月5日起失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全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第一条规定的各类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均上调0.5%。
二、对符合《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三、土地增值税按月申报预缴。纳税人应于每月15日前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表》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上月土地增值税。
四、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陕地税发[2005]46号)第六条和《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2008]8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略):《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表》【此附件部分失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