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3号
2011/2/12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工作,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设置账簿,规范财务核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范围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先按预征率预征税款,待符合规定清算条件后再进行清算的征收管理方式。在实施清算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全省各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一)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金阳新区、小河区、乌当区、白云区和花溪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6%;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5%。
(二)除上述地区之外的其他各市、县(市、区、特区):
1、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4.5%;
2、非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5%;
3、营业用房,核定征收率为5.5%;
4、其他房产,核定征收率为5%。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既包括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又包括商业用房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应按不同的房产类型分别核算销售收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继续按照《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8〕61号)规定的预征率执行。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要对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查,制定清算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要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政策学习和清算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税务人员土地增值税清算技能和征管质量。要发挥税务中介机构作用,加快清算进度,提高清算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常态化。要加强纳税服务,引导纳税人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工作。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