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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地税发[2006]99号】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江西土增政策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6]99号  2006/7/12

【注: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本文第四条自2013年11月5日起失效。】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省局决定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调整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具体标准为:


1.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暂定1%;


2.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预征率暂定3%,其中店面的预征率暂定5%.


3.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


对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开发,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其转让并取得收入时,能分别正确核算收入项目金额的,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相应的预征率分别预征,否则一律从高预征率预征。


二、纳税人既从事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渡假村开发项目的,在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一律先按建筑面积分摊扣除项目金额后计算增值额,然后按税法规定征免土地增值税。


三、省局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赣地税发[2004]18号)中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2点同时废止。


四、本通知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此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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