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市地税发[2007]37号 2007/4/2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7〕22号)文件一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对二000年一月一日前已竣工使用,并且经当地地税机关对土地增值税已作结论的项目,不再进行清算。
二、对随住房一同销售,办理产权转移的车库、杂物间(不含门面)等,如销售单价不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单价的按住房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如销售单价高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单价的,按非住房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
三、对车库、杂物间、地下室等,虽然收取价款,但是不办理产权证书的,视同租赁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作转让收入,其对应的开发成本及费用也不作扣除项目处理。
四、鉴于目前我市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现状,对所有清算项目都要求要符合资质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还有一定难度。对有条件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有资质并已备案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对条件不具备的以税务管理部门或稽查部门进行清算。
五、纳税人存在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或按预征率的1.5倍—3倍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六、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房又有非普通标准住房和其它用途房的,应分别核算其销售收入,分别计算增值额,如不分别核算,则按非普通住房计算土地增值税。
七、普通标准住宅的具体标准为:根据赣府厅发〔2005〕35号文件规定我市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 m2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1800元/m2以下。
八、对纳税人办理清算时应退税款额度占预缴税款20%以上的或退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必须报市局审定后方可办理。
九、各县(市、区)局要精心组织好这次土地增值税的结算工作,可以采取解剖麻雀的办法,组织精干人员认真研究清算方案和办法,先期对个别企业进行清算,总结经验后再全面推开,以便统一清算政策和口径。
十、各县(市、区)局、市局直属分局、高新分局于4月底前应至少对一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完毕,并将清算资料于4月25日前上报市局税政二科。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