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12/28
【注:根据《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上饶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本文第二条自2012年6月1日起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管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管理问题
(一)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各地要组织人员,集中时间进行清算。各地清算时扣除项目中开发成本的计算,可按《江西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办法处理。
(二)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企业的查账征收。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的督促和辅导。原则上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一律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进行清算。
(三)规范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对少数企业确实无法清算的, 土地增值税采取核定征收。其核定征收率,按国家税务总局和江西省地税局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具体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按3%核定征收,转让非普通标准住宅按5%核定征收,转让商铺(店面)按7%核定征收,转让其它非住宅(含车库)项目按5%核定征收。
对采取核定征收的房地产企业,由企业写出报告报县级地税机关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转让土地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单纯转让土地的,原则上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据实征收。对一时无法清算的,先按转让土地收入的7%预征土地增值税,达到清算条件时再进行清算。【此条款失效】
三、关于明确存量房(二手房)转让土地增值税问题
(一)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购房成本费用等凭证资料的,一律实行按转让收入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转让居住房的,按转让收入3%核定征收。
2、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转让商铺(店面)的,按转让收入5%核定征收;转让其它非居住房的,按转让收入3%核定征收。
(二)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纳税人能准确提供收入、成本费用等凭证资料的,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实结算,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结算。
四、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