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1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则上都应采取查账清算方式,少数纳税人确实无法查账清算、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对符合条件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发出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组织人员开展核定征收清算的审核工作;清算审核结果报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地税机关合议批准后,通知纳税人办理税款缴纳或退税手续。
二、全市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核定征收率统一调整为四个档次:转让普通住宅5%;转让非普通住宅6%;转让非住宅8%;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10%。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转让非住宅“二手房”的,原则上都要按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无法进行清算的,按8%核定征收。
四、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率10%核定征收。
五、本公告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在2014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正式受理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事项,经确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按新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宜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同时废止。
宜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