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函[2008]410号 2008-12-30
【注: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时间调整及衔接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6号),本文第一条、第三条自2011年1月1日起失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第十二条所指的“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其计算基数以每份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总套数或经房产部门确认的预售楼盘表(按开发项目登记)的总套数为准。 【此条款失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商品房销(预)售进度情况,包括销(预)售项目(房号)、套数、面积、金额等信息,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申报信息按户分项目建立商品房销(预)售台帐。
三、实行暂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其达到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的次月10日前,将前期预售收入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部分全部申报缴纳入库。未按时缴纳的,自达到预售商品房套数过半的次月11日起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此条款失效】
四、鉴于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与清算相结合的征管办法,对已进入清算程序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取得的房地产销售收入不再预缴土地增值税,待税务机关出具清算报告后再多退少补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