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
2014-12-24
【注: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本文第一条、第四条自2015年10月1日起失效。本文第一条第三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自2015年10月1日起修订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包含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预征的税款不再退还,未预征的税款不再追征,待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多退少补。”】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海口市、三亚市、陵水县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5%。
(二)其他市、县、区
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预征率为4%。
(三)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不包括限价商品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此条款部分重新修订】
(四)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分期分批进行开发后再分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预征率为5%。
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既有普通住宅又有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类房产的,或者既有保障性住房又有非保障性住房的房产的,均应按房产的类型、性质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并适用相应的预征率分别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不能分别核算销(预)售收入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纳税人在本公告生效前取得销(预)售房地产收入的,预缴土地增值税按以前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4年12月25日起施行。《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