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
的通知
琼地税发[2014]206号 2014-10-28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范清算申报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的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资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报送清算申报资料要求
符合土地增值税应清算条件或主管税务机关已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的纳税人,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在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提交清算申报资料。清算申报资料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提交(资料清单和具体要求详见附件《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申报表》)。纸质版的清算申报资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受理审验清算申报资料要求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对清算申报资料进行审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征纳双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申报表》上签字确认。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向纳税人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三、接收初审反馈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受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后,在案头审核和实地核查的过程中,不得再要求纳税人报送清算资料,也不得接受纳税人补充的清算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将初审意见向纳税人反馈,如纳税人有异议,应于初审意见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反馈意见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反馈意见的,视同认可税务机关的初审意见;逾期未提交证明材料或提供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材料,也不得接收证明材料。
四、清算申报责任
纳税人是土地增值税清算主体,依法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应对清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交清算资料,或弄虚作假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已受理的清算项目,按原规定执行;仍未受理的清算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按本规定执行;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清算申报手续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程序和权限办理延期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