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4]589号 2014-10-9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明确如下: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第一条第(三)项中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保障性住房”范围不包括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县人民政府限定套型结构比例(限定套型面积)和控制限售价位(限定销售价格),并定向销售(限定销售对象)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签发(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证件注明的为准。
本通知下发之前,纳税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应于2014年12月15日前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超过期限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本通知下发之后,纳税人转让限价商品住房取得的收入,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附件(略):海南省2008年-2014年上半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清单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