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塔地地税函[2010]245号 2010/11/10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裕民县国家税务局:
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保障税收收入均衡入库的重要手段。为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收入的功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精神,结合我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地区局研究决定,我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1、住宅预征率为1%;
2、商住楼预征率为2.5%;
3、别墅、度假村、综合商业用房预征率为3.5% 。
各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土地增值税的日常征管工作,严格按照确定的预征率预征税款,加强土地增值税税源监控,强化房地产项目的清算,对不能如实核算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强核定征收工作。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2005年12月16日塔城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塔地税发〔2005〕196号文)确定的预征率同时废止。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