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2/10
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9号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州土地增值税核定征税率公告如下:
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不能按期清算的,核定征税率按下列规定执行。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
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库尔勒市为6%;其他各县及开发区为5.5%。
特此公告。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