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的公告
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4/4
为了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第六款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要求,结合吐鲁番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宏观税负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
二、商住楼核定征收率为5.5%;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核定征收率为7%;其他项目(如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等)核定征收率为5%。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吐地税函〔2010〕108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吐鲁番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4月4日
附件:《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为什么要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土地增值税在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发挥调控方面起到一定作用,但一些房地产企业账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造成土地增值税计算中不能完整计算扣除项目,无法准确计算增值率,使土地增值税不能按规定进行清算,为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强化税收调节作用,对不能清算和账务不健全的企业按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二、对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第四条“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自治区地税局2013年第9号公告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事项要求,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根据此文件授权,对其他项目,我地区对住宅以外的其他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做出规定。
三、吐鲁番地区对其他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调研测算,对其他项目进行了划分,土地增值税征收率分别为商住楼5.5%,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7%、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除商住楼、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外,还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将配套设施中的学校、幼儿园等有偿转让,在公告中以其他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公共配套设施等)5%进行规定,但不仅限于列举的项目,除住宅、商住楼、综合商业用房、别墅、度假村外的项目不能按规定清算和核算征收的都适用。
四、为什么从2014年1月1日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公告》内容属于对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补充规定,故本《公告》施行时间可与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我地区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吐地税函〔2010〕108号)同时停止执行。
五、《公告》颁布后,如何落实?
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清算条件的,须在2014年5月1日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逾期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因此,要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解释说明,以便纳税人更清楚地了解此项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认真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