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1/27
为进一步加强阿克苏地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结合阿克苏地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将阿克苏地区土地增值税住宅预征率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9号公告第二条第六款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时“其它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住宅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由0.5%调整至1%。
二、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9号公告》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2008年1月1日后(含2008年1月1日)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项目以及其他项目,在文件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阿克苏市为6%;其他各县为5.5%。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阿地税发〔2005〕217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