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相关问题的公告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3/28
为加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和田地区实际,经2014年3月27日局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核定征收率的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原则上必须核算征收土地增值税,若确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
该公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