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告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公告2014年第2号 2014/3/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3年第9号公告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确认
凡属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或计算。但对符合《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以各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作为征纳双方核定征收依据。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 ,核定征收率为5%;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8%。
(二)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住宅(不含别墅)的,核定征收率为 6%;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及商业和其他用房等,核定征收率为 9%。
三、本通告自2014年5月 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告规定不相符的,以本通告规定为准。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