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关于税制改革后使用税收票证具体事项的通知
甘税计字[1993]94号 1993-12-10
根据国务院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 例(草案)、消费税条 例(草案)、营业税条 例(草案)、增值税条 例(草案)、企业税所得条 例(草案)、土地增值税条 例(草案)》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和国税发(1993)131号通知第六条 规定:“新税制出台后,原有的缴款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的,仍可沿用,……如新的税收缴款书来不及到位的,对于新的税种,可以现有缴款书加盖戳记代替使用。”现将我省税收票证有关事项管作如下规定:
一、征收增值税使用的税收票证,暂以现行的《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代用。
第一行境中央级的分成比例收入,税款按中央级缴库,第二行填省、地、县级分成比例收入,税款分别缴入省分库、地市中心支库、县文库,金额总计填写全额数字。
增值税税票内扣除税额一栏,填写增值税的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仍使用现行的营业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三、消费税暂以《产品税、盐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代用,并在《产品税、盐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上加盖《消费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截记,以便识别。(截记规格:长方形仿宋体字4公分X1.5公分,由各县税务局自行刻制)。
四、城乡维护建设税税收专用缴款书,暂以《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代用。上端城市的“市”字改为“乡”字,应征税额一栏改为销售收入。
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可以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完税证》。
六、企业所得税使用的税收票证,国有企业暂用《国营企业所得税专用缴款书》,其他企业暂用《工商所得税税收专用缴款书》。
七、个人所得税管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
八、地方各税税收专用缴款书适用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屠宰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证券交易税等。
九、自收税款汇解缴库,应按照原规定办理,那种税收的税款就用相应的税系汇解缴入国库。
十、教育费附加以《产品税、盐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代用,并在《产品税、盐税税收专用缴款书》上加盖《教育费附加》戳记,以便识别。(戳记规格:长方形仿宋体字4公分X1、5公分,由各县税务局自行刻制)。
十一、缴款书《预算科目》几栏,须严格按1994年预算收入科目和规定的预算级次填写清楚,交由纳税人自行填开的,税务机关应事先在这几栏中加盖明显戳记。
《缴款单位(人)代码》系填写缴款单位(人)的税务登记编码(原缴款书没有印上的可填写在缴款书右角上)。
十二、不再适用的缴款书税务部门要及时组织清理,登记封存,集中销毁、各地税务部门要作好清理准备工作,何时清理另行通知。
各地税务部门、财政、金库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作好征收税款缴库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