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2013-5-15
为规范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管理实际,现就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方式实行事先备案管理。
二、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四)合作建房的;
(五)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
三、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政策规定、报送期限和报送资料(见附件)。
四、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备案的权限、时限、程序和相关要求按《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五、对涉及个人转让、互换情形的,各市(地)局可本着简化流程、优化服务的原则,制定简易工作流程。
六、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时,本公告与之有抵触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实行事先备案管理的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的政策规定、报送期限和报送资料(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