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10号
2017-11-22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将1号公告第十一条: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
凡是没有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依次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 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政府、财政等部门取得的财政补贴、奖励、土地出让金返还、税收返还等财政补贴性收入,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凡是明确相关款项用途的,直接冲减相关扣除项目金额,如土地出让金返还冲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等。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两个及以上项目涉及分摊计算的,比照本公告第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清算完毕的项目不再调整,未清算完毕的项目一律按本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2日
分送:各市(地)、直管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承办 办公室2017年1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