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8]51号 2008-5-23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涉外分局:
现将省局关于《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土地增值税申报清算表》(附件1),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
二、凡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三、主管地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填报《土地增值税申报清算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束后,下达《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结论通知书》(附件2),办理税款补交、退还手续。
四、对于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含商业用房)为一体的房地产,应以每栋楼为归集对象,确定收入额和法定扣除额,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在确定相应税率后,再根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含商业用房)所占面积分别计算出增值额,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非普通住宅部分按照规定分摊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五、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清算税款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对纳税人进行清算。
二○○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