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内地税字[2010]179号【全文废止】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本文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自2016年7月26日起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区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在我区开发建造商品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进行预征。销售价格不超过3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销售价格超过3000元/m2至4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销售价格超过4000元/m2至6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5%;销售价格超过6000元/m2至8000元/m2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销售价格超过8000元/m2以上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6%。
按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是指以单套商品房的实际销售价格(销售收入/销售平米)确定预征率。月销售多套商品房的,均以单套商品房销售价格确定预征率,并根据不同的预征率分别计算商品房的土地增值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字[2005]116号)第八条同时停止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