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 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10〕9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地方税务局,青海湖景区、东川工业园、生物园区、甘河工业园区、南川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及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和税源监控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以及核定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主动与国土、城建、房产管理等部门取得联系,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内外部信息加强对房地产项目从立项批复、发包和开工建设、竣工验收、销售转让等各环节的跟踪管理,健全和完善房地产项目管理制度,强化税源监控。
二、开展项目清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计划
对2006年1月1日以前竣工验收并销售完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0.5%的征收率清结税款,不再进行清算。2006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开工建设的房地产项目,2006年1月1日以后仍未销售完毕,按以下原则确认是否进行清算:截止2006年12月31日以前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即视为竣工验收并销售完结,按0.5%的征收率清结税款,不再进行清算;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各地要对辖区内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摸排、统计、清理,严格区分需按照0.5%的征收率清结税款的项目和需清算项目,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清算工作计划。对按0.5%的征收率清结税款的项目,各地必须在2010年内全部组织入库;对仍处于预征期内的房地产项目,要认真贯彻落实土地增值税分项预征政策,贯彻落实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先预征后清算政策;对尚未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和税务机关认为暂不需清算的项目,应当结合项目管理,对该项目作出评估;对已经达到清算条件的项目,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提出清算进度的具体计划和时间表。西宁市要有针对性地选择15个项目,其他地区选择2-5个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清算工作。
清算工作计划和措施(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请于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文档同时上报省局税政一处,年底省局将对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理和清算情况进行检查。
三、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作如下调整:
保障性住房 预征率0.0%
住宅、写字楼 预征率1.0%
(住宅不包括别墅)
其他房地产项目 预征率1.5%
(其他房地产项目包括别墅、商铺等房地产类型)
纳税人既建造住宅、写字楼,又建造其他类型房地产出售的,在财务账册上应对适用不同预征比例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预征率。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青海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幅度为5—10%。
各州(地、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按照房地产项目类型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的核定征收率,并报省局备案。
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土地增值税预征政策和核定征收政策自2010年 7月1日起执行。我省原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停止执行。
五、加强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主管地方税务局要成立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辖区清算工作任务和目标,对有关清算项目的征收方式、第三方鉴证、补退税款等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协调处理有关内外部关系;清算小组下设清算审核小组,负责清算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等具体工作。
六、对外做好政策宣传,对内加强目标考核
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及纳税辅导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和支持,促使其主动申报纳税,督促企业加强房地产开发、销售的分项分类核算;各级地税部门要把土地增值税征管作为本单位工作重要内容,列入年度考核内容,明确职责,把各项征管措施落实到位,切实推动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省局将对各地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
2、土地增值税重点清算项目名单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