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藏国税发[2007]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藏土增政策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7]19号 2007/2/2

各地(市) 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相关要求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结合房屋类型、结构、区位、用途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再根据清算的建筑面积计算扣除额。


三、对未实行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地区所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通知》第七条所列的需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税额情形的,各地税务机关可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税税负情况,按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相应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由于此项政策的社会影响较大,各地税务机关在认真学习贯彻《通知》要求的同时,应做好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工作,避免产生抵触情绪,确保清算工作顺利开展。对清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区局相关部门。


二○○七年二月一日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