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法便函[2007]4号】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涉税问题的复函

西藏土增政策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2024-08-24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涉税问题的复函

法便函[2007]4号  2007/8/30

自治区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局《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涉税问题的函》(直便函[2007]10号)收悉,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现复函如下。


《关于我区国有企业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47号)文件明确,对国有企业将自有闲置土地用于本企业职工集资合作建房以及国有企业出售闲置土地筹集资金用于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经房改部门批准后,可免征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对国有企业利用自有闲置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以筹集资金用于本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不属于自治区国有企业房改政策适用范围,对其在房屋销售过程中一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得免征土地增值税。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