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宣城市地税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7〕39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城市2005-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的批复》(宣政秘〔2011〕300号)及《宣城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所涉及到的四项成本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四项成本是指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四项成本扣除金额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除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实行定率核定征收之外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四项成本单位面积扣除金额,在不超过《宣城市2005-2010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扣除标准》)(见附件)规定的金额内,按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金额据实扣除;确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金额的按本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办法处理。
(一)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二)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三)虚增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四)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内容不实的。
四、《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含8元/㎡墙改基金;不含36元/㎡的人防异地建设费、45元/㎡的配套中小学校委托代建费及高层二次供水维护运营费等。
对纳税人收到返还的墙改基金,应相应调减《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对纳税人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配套中小学校委托代建费和高层二次供水维运费等,应相应调增《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
五、税务师事务所在清算鉴证工作中,发现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扣除标准》的,应当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中详细说明情况,除本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况外,应按《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出具报告。
六、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申报资料,其四项成本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高于《扣除标准》的,主管地税机关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无特殊情况的,按《扣除标准》规定的金额核定扣除。
(二)确有特殊情况的,应由纳税人提供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及经市或县(市、区)地税局、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金额据实扣除。
七、核定扣除金额应按照《扣除标准》所列房地产项目竣工年度、类型、结构、用途及对应的扣除标准分别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的四项成本=《扣除标准》中对应的单位面积扣除金额×清算房地产建筑面积
八、本公告所称清算房地产建筑面积及竣工年度是指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和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所注明的竣工年度。
九、2004年及以前年度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成本按2005年度的扣除标准执行,2011年及以后年度土地增值税四项成本扣除标准按程序定期公布。
十、本公告发布之日前主管地税机关己受理清算申报超过15天或已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的清算项目不再按本公告进行调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主管地税机关未受理或虽已受理但未超过15天的清算项目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一、在主管地税机关发出《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由纳税人申请、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调整清算结论:
(一)已清算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又发生成本、费用的;
(二)清算时尚未取得扣除项目相关凭证的。
十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有关政策的通知》(宣地税〔2007〕10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