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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地税政三[1997]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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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7]12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查转让的房地产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正确划分房地产转让与房屋租赁、赠与、继承等方式变更房地产产权的界限,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及时掌握减免税情况,对享受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实行分级审核。


(一)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并于项目开工之前持项目计划等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核表》。


(二)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审核权限:凡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收入未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由县(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并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备案;凡转让每一计税项目的房地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应报地、市地税机关审核,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地市局应将土地增值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核情况汇总后报省局。


(三)对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核表和有关资料的,视同自行放弃享受政策性减免优惠,应予征税。各地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与建设部、土地管理局联合发文的要求,加强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时,要请房地产等部门严格把关,对没有按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完税或政策性减免税手续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二、各级地税机关在对普通标准住宅的审定中,要准确掌握闽财税政〔1995〕05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加强与建委、房地产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当期普通标准住宅的造价水平,正确贯彻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一)凡建造并转让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人,应于项目开工前,持项目计划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


(二)负责审核的地税机关应及时审核有关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普通标准住宅,可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项目竣工后,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核实。对符合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按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办法批报后,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三、建立与完善代征网络。目前土地增值税代征手续费已明确,各地应抓紧与建委、房管、土地等部门联系,尽快建立和完善委托代征制度,把税务机关一些不易直接征收的纳税事项,如旧房转让等,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同时,对代征单位要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建立定期联系制度,经常了解和检查代征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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