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辽地税函[2010]201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注:文中蓝字为超链接部分,点击可看原文件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辽地税函[2010]20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促进我省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1.5%;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二、各市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规定范围内,科学确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具体执行标准。同时按照省局规定标准,区分不同房产类型,制定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上述标准应及时向纳税人公告,同时报省局备案。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及《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本地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工作。要加强对重点房地产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各市涨幅居前的房地产项目,省局将实行重点监控,并对清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查实清算方式为主。对确实无法查实清算的,依法实行核定征收。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或者具备鉴证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无法表明意见、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各级地税机关不得作为清算依据。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第三条、《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6]290号)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以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188号)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九日


声明

以上法规来自官方媒体,真实有效,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或涉及版权问题,烦请通过本平台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扫描下图二维码,关注“土地增值税金穗源”帮您走在成功的路上!更多精彩内容即将推出,敬请期待!

温馨提示

我是小金,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梳理汇总小秘书。


如果您觉得我的公众号能够帮助到您,请多帮我推荐给您的朋友。也希望能够帮助到他们。


如果您有土地增值税方面的问题,请微信:3341586979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信息,请关注我。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土地增值税金穗源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