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将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4%;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本公告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市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函[2010]127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