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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函[2015]42号】关于XX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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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XX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批复

沈地税函[2015]4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XX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请示》(沈地税经发[201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2]92号)第三条规定,对一个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者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准确的,地方税务机关一律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在同一个清算项目中,企业网点装修部分的建筑安装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属于同一类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税务处理方法,即按照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比例计算分摊。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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