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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关于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征管的通知》(辽地税函〔2013〕145号)规定,现将我市存量非住房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丹东市存量非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销售单价(元/平方米)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未超过10,000(含10,000),5%;


超过10,000未超过20,000(含20,000) ,7%;


超过20,000,10%;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201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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